通过前文,我们可以清晰知道《法律适用法》第26条适用于涉外协议离婚的情形,但在具体实践中,协议离婚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情况,它们能否都适用这条冲突规范呢?
与离婚协议非常相似的是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协议,表面上看似乎都是夫妻双方针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的合意,那么调解协议能否适用第26条的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当事人以诉讼方式离婚,不能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但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则可以在其中选择协议离婚适用的法律。” 即对调解协议适用第26条持有积极的态度,这样的指引既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还可以扩大第26条的适用范围,有效避免了第26条因机械适用而导致的落空。
对于第26条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26条适用于协议离婚的离婚条件、财产分配、夫妻扶养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即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条件及离婚相关事项均需符合选择的准据法的规定。
关于此观点的产生,原因有二:一是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项混合法律行为,是一个“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婚姻关系的有效解除是后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生效的前提,若将其割裂开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很可能无法保障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最大区别在于当事人已经对于是否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与人身关系的变动有着清晰的认知和约定,针对当事人整体性的意思表示应以统一适用的准据法为方案。至于协议中未提到的事项,既不在离婚协议当中,自然不属于第26条的调整范围。
说到协议离婚不得不提的就是离婚冷静期,自《民法典》颁布以来,相信大家对离婚冷静期都不陌生了,那么国外的协议离婚是否也存在相关的规定呢?
以美国为例,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婚姻法,婚姻法是由各州制定的,因此,离婚的法律也因州而异。各州关于冷静期的规定从没有明确的时长到长达365天的规定,可谓是差别巨大。但没有规定冷静期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可以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以弗吉尼亚州为例,即便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异议也要填报各种文件,在律师协助下仍需要两、三星期才能完成,并且若当事人育有未成年的子女,还要求满足分居一年的要求。
在离婚冷静期规定为10天的俄克拉荷马州,只有当事人满足①在该州登记结婚、②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③双方在过去6个月都生活在该州同一城市、④两人特别是女方不在军队服役、⑤女方没有身孕、⑥不是LGBTQ婚姻、⑦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⑧没有共同抚育的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在最短的10天完成离婚手续。而在实践中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当事人仍需要填写各种文件,时间拖到一个月左右。
那么规定冷静期时间长的地区能否避免这种拖延的?答案是否定的,这个期限其实只是法庭做出最终判决的最短期限。它还要受到政府实际情况的影响,若政府财政赤字持续攀升,政府基层不断裁员,将导致基层文员严重人手不足,案件大量积累,等候的时间,可能是比六个月更长的“冷静期”。
这样比较来看,我国30天的冷静期是否更令人容易接受了呢?婚姻是一生中的大事,需要慎重思考作下决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使得家庭破碎,同时若真存在严重危及当事人利益,婚姻难以维持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