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人有多个子女时,子女赡养的负担相对减轻,多个子女之间可以依据居住地的远近、自身的经济情况约定如何更好的照料父母,这种子女将各自赡养义务约定下来的书面协议,便是赡养协议。
《民法典》中规定了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没有规定赡养协议的效力。关于赡养协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这条也没有明确界定赡养义务的性质,关于违反赡养协议的法律救济目前仍是空白状态。这导致现实中,子女常常以赡养协议为由,拒绝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
一、关于赡养义务的法律属性
赡养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赡养人之间赡养义务的具体约定,因此,赡养义务的性质决定着赡养协议的效力认定。从赡养义务的承担主体不难看出,其是专属于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的义务。该项义务依附于赡养人,不具有转让性,是身份义务的一种。
赡养协议是子女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作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内部间的约定,并不拘束被赡养人。即使子女间订立了赡养协议,父母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亦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
二、子女间订立的各自赡养一位老人的协议无效
赡养协议系子女之间为赡养父母订立的协议,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常存在于两名以上子女的家庭中。此种分别赡养协议,实质上免除了子女对父或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属无效约定。
至于赡养协议被全部认定为无效后,是否会因无效合同的返还后果触发赡养的道德伦理问题,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如上所述,赡养协议只在子女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子女间产生相对于父母的按份赡养之债,但对父母来说,仍然有权向任何一位子女主张赡养权利。即使分别赡养协议被确定为无效,也不会发生先前父母接受赡养财物的返还问题。
三、法院对分别赡养协议的处理
赡养协议被法院确定无效后,子女赡养义务份额的重新确定就成了需要面对的问题。
如上所述,赡养协议被确定为无效,并不发生老人接受赡养的财物返还问题,但赡养义务的再次分配中需要考虑赡养义务的平衡。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子女之间经济状况没有太大悬殊,则常判决子女均等承担赡养义务。
当分别赡养协议被判定无效后,如果子女一方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则法院在重新确定赡养义务时应在经济负担的划定上予以考虑。就赡养义务中的财产性义务,参照子女对父母尽过较多义务一方支付的财产多少,酌情减轻其承担份额,最大可能使子女的赡养义务保持平衡。
赡养协议是为了更好的照料老人,是子女之间协调的方式,而不是逃避赡养义务的依据。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