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份张某、王某双方相识,2021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后于2021年7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2021年8月份王某离家住院治疗,张某此时才得知王某曾患有严重的抑郁症。王某婚前隐瞒了其患有严重抑郁症,且未如实告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特诉至法院。
王某称,其病情在婚前已经告知了张某,王某是在持续服用治疗药物的,王某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已经服用五年了,这五年期间王某并没有复发过,婚后因为双方想要孩子,所以停了药所以导致病情复发。张某清楚王某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停药的,停药多久张某都是知道的;若张某给王某适当补偿,王某同意撤销婚姻关系。
庭审中,张某、王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某市精神病防治院诊断证明书、某省医院住院费用清单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王某婚前曾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型重度抑郁症,双方进行婚姻登记时王某未如实全面地告知张某其病情,婚后王某病情仍需服用药物治疗和控制。
裁判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现查明王某婚前患有重度抑郁症,属于重大疾病情形,其在婚前并未全面、准确、详细地如实告知张某,该病症对婚姻生活会造成较大影响。故张某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婚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撤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