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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债务与利息等费用的清偿顺序

发布者:姚丹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844人看过


张三在某借贷公司有多笔贷款,部分贷款做了抵押,张三偿还部分金额后要求解除对抵押物的抵押,但贷款公司却表示其偿还的金额并不全是担保部分的债务,其担保债务并没有履行完毕拒绝为张三解除抵押。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笔金钱债务,债务人清偿数额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债务清偿顺序该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可见,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债务人负担多笔债务时,债务人有权在清偿时指定履行顺序。如果张三在对贷款公司进行清偿时指定了清偿的是抵押担保部分的债务,则贷款公司不能以张三未清偿其他债务为由拒绝为张三解除担保。

实践中,有许多债务人既没有和债权人对清偿顺序有约定,在清偿时也没有特别说明偿还的是哪笔债务,此时,债务清偿顺序该如何确认,是否转为由债权人指定?法律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清偿顺序没有合意且债务人在清偿时没有指定时,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即: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以上是多笔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对于单笔债务如果同时存在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当债务人不能全部清偿时应该如何确认清偿顺序,债务人是否能够指定优先偿还本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对于单笔债务,除双方约定,债务人并没有清偿顺位的指定权,只能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即本金的顺序清偿,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没有涉及到违约金的清偿顺序。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民申1437号案件中认为违约金不属于上述三种费用之一,所以应该在其后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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