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李某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温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返还。收到10万元后,李某出具借条给温某,并签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写明用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作抵押,并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给了温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后,李某就将抵押的奥迪汽车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且没有按照借条约定按时返还借款,温某无奈之下将李某和张某诉至法庭。温某没有为李某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李某有没有权利对已经转让给张某的奥迪汽车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规定抵押人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抵押车辆属于动产。按照上述规定,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就已经设立,即使没有登记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本案中温某有权向李某主张抵押权。那么抵押登记有什么用呢?
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的权利人。就汽车抵押来说,就是不知道也没有途径知道汽车抵押情况的买家。人们购买二手车的时候,肯定不想要购买有抵押的汽车,但是如何知道汽车是否有抵押?本案中温某和李某之间的存在抵押合同,但第三人张某并不知道抵押合同的情况,如果李某在出售汽车时不主动提及车辆办理过抵押,张某根本没有办法核实汽车的抵押情况。如果李某为温某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张某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的时候就可以查询到汽车的抵押登记情况,能够知晓车辆是否办理过抵押登记,可以主动决定是否购买有抵押的汽车。本案中由于李某没有为汽车办理抵押登记,张某不知道也无从知道汽车办理过抵押,属于善意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温某不能对张某已经取得的奥迪汽车行使抵押权,只能要求李某还款。
如果李某为汽车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就会知道车辆的抵押情况,张某仍选择继续购买汽车,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温某这时候就可以对汽车行使抵押权。
所以,大家在汽车抵押时最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以免自己的抵押权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