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离死别是每个自然人都逃不过的人生经历,然而比起至亲之人的离开,更让人痛心疾首的,就是亲人离世之后的遗产处理问题。
生活在合肥市的张先生与冯女士为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冯女士因病去世后,张先生与王女士再婚,并收养一子。后张先生因病不幸去世,而他留下的30余万元财产,却引发了妻子王女士及四个子女间深深的分歧与隔阂。
经过多次家庭会议沟通,几人都不能就遗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最终张先生的3位亲生子女一纸诉状,于2019年12月,将继母王某和弟弟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瑶海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生前一直与妻子王某共同生活,患病期间的生活起居主要由王某照料,而四名子女也都成家立业,有自己的独立生活。张某住院期间,子女轮流对其进行了看护及照顾。长子张某甲在2017年10月之后因路途遥远、妻子患病等原因,便未再照料父亲。女儿张某乙、张某丙,养子王某丁均力所能及地照顾父亲。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情况后,考虑到张某生前长期与妻子王某共同生活,且王某尽到的扶养义务较多,应多分得遗产;儿子张某甲尽到的扶养义务相对较少,应酌情少分;其他三子女均在能力范围内尽到了相应的扶养义务,应均分。
最终在2020年4月,该院判决张某的遗产312944.5元,应由妻子王某继承74944.5元,儿子张某甲继承55000元,女儿张某乙、张某丙、养子王某丁各继承61000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并已按照判决确定的金额自行分割遗产。此事才算告一段落。
可见案例中,法官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对张先生的遗产进行了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国《民法典》除了对法定继承做了规定外,同样对遗嘱继承也做了相关规定,并与时俱进增加和调整了遗嘱继承的种类和效力。较之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方式更多,情况也更加复杂。
首先从立遗嘱的形式上,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
从效力上讲,第一,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民法典》第1142条没有吸收公证遗嘱优先性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统一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条款有望解决实践中“公证难、继承难”的问题。第二,只要上述各种立遗嘱的方式符合相关规定,那么就是有效的。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应注意自己所订立的遗嘱类型和相关规定、要件是否成立,书写内容尽量不要使用存在歧义的形式,避免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我们律师在处理实务案件时,既要加强对《民法典》遗嘱继承相关法条的解读,也应细心判断案件中遗嘱的要件成立与否,此处正是遗嘱是否成立、案件最终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宣判、攸关被代理人权益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