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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比生离死别更让人痛心——继承纠纷

发布者:姚丹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43人看过

生离死别是每个自然人都逃不过的人生经历,然而比起至亲之人的离开,更让人痛心疾首的,就是亲人离世之后的遗产处理问题。

生活在合肥市的先生与冯女士为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冯女士因病去世后,张先生与王女士再婚,并收养子。后张先生因病不幸去世,而他留下的30余万元财产,却引发了妻子王女士及四个子女间深深的分歧与隔阂。

经过多次家庭会议沟通,几人都不能就遗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最终张先生的3位亲生子女一纸诉状,于2019年12月,将继母王某和弟弟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瑶海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生前一直与妻子王某共同生活,患病期间的生活起居主要由王某照料,而四名子女也都成家立业,有自己的独立生活。张某住院期间,子女轮流对其进行了看护及照顾。长子张某甲在2017年10月之后因路途遥远、妻子患病等原因,便未再照料父亲。女儿张某乙、张某丙,养子王某丁均力所能及地照顾父亲。

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情况,考虑到张某生前长期与妻子王某共同生活,且王某尽到的扶养义务较多,应多分得遗产;儿子张某甲尽到的扶养义务相对较少,应酌情少分;其他三子女均在能力范围内尽到了相应的扶养义务,应均分。

最终在2020年4月,该院判决张某的遗产312944.5元,应由妻子王某继承74944.5元,儿子张某甲继承55000元,女儿张某乙、张某丙、养子王某丁各继承61000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并已按照判决确定的金额自行分割遗产。此事才算告一段落。

可见案例中,法官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对张先生的遗产进行了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国《民法典》除了对法定继承做了规定外,同样对遗嘱继承也做了相关规定,并与时俱进增加和调整了遗嘱继承的种类和效力。较之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方式更多,情况也更加复杂。

首先从立遗嘱的形式上,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

从效力上讲,第一,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民法典》第1142条没有吸收公证遗嘱优先性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统一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条款有望解决实践中“公证难、继承难”的问题。第二,只要上述各种立遗嘱的方式符合相关规定,那么就是有效的。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应注意自己所订立的遗嘱类型和相关规定、要件是否成立,书写内容尽量不要使用存在歧义的形式,避免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我们律师在处理实务案件时,既要加强对《民法典》遗嘱继承相关法条的解读,也应细心判断案件中遗嘱的要件成立与否,此处正是遗嘱是否成立、案件最终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宣判、攸关被代理人权益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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