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从河北来天津打工已有十多年,这十多年间一直租住在李某的出租屋内。五年前张某与妻子王某结识,为了让王某和自己居住张某没有通知房主李某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张某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的结构和布局做了一定的改变,总共花费了5W元。去年张某终于下定决心筹钱买房,在天津西青区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夫妻俩满心欢喜的搬进了属于自己的新房,但在今年三月份却收到了法院的通知,房东李某起诉张某要求起将自己的出租房恢复原状,并且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认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张某与李某在租赁合同中对装修并没有约定,装修物已附着于房屋之上,强行对装修物进行拆除将无法再行使用,不利于发挥物的价值,并造成资源的浪费。房屋的价值远高于装修成本,而且张某装修时并没有通知李某,负有一定过错,装修物之所有权应该归李某所有更为合适,同时李某给与张某一定的补偿。
上述案例是法院对添附制度的应用,到底什么是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基于某种原因致使原属数人之物结合为或加工为一新物,包括附合、混合、加工,其中附合、混合为物与物的结合,加功为劳动与与他人之物的结合。添附是所有权丧失、取得的重要原因。
形成添附的原因主要有加工、附合、混合:
加工:指将他人的物加工制造成新物。加工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劳动与物的结合,包括劳力、知识技术与时间的投入。比如在他人的纸张上作画成为艺术品,或将他人的玉石进行雕刻成为佛像等。
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者不宜分离。比如误用他人的漆刷了自己的墙。
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掺合、融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比如误将两人的米混合在一起、误将两人的油混合在一起等。无法识别,或者虽有办法识别分离,但识别分离花费过多物超过本身价值。
简单举个例子来说就是,今天我炒了一盘宫保鸡丁,炒菜用的肉是对门邻居刚买的,这道菜炒熟了之后谁有权吃?
《民法典》规定,因加工、附和、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而我们上面举的例子,炒菜,其实就是混合,那宫保鸡丁该归谁呢?
看炒菜的时候和邻居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当初两人约定了,一起吃,那就是我们两个人的。如果没有约定,那就看法律,法律没规定,怎么办,看谁有错,照顾无过错方。比如,我炒菜没错,邻居的肉却是我从邻居家家偷拿的,那这道宫保鸡丁就该是邻居家的。而且如果我偷拿的行为给邻居造成了损失,我还要赔偿。比如说那肉本来是邻居用来喂他养的的哈士奇的,结果哈士奇没吃到肉饿死了,我还要赔偿邻居的损失。
混合,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则混合物归该主物的所有人所有,如甲的咖啡与乙的白砂糖混合后,由甲享有之;若不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则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共有,其份额依混合时的价值比例而定;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归属于另一方。
如果是加工呢?
朋友花10万买了一块玉石,我借过来,找玉雕大师花费15万雕刻了一尊佛像,朋友很不满,让我把原石还他,这时候该如何区分所有权?
因为我的加工费用(15万)高于玉石的价值,所以佛像应该归我所有,同时对朋友的原料花费(10万)进行赔偿。反之亦然。
对于加工,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原材料的所有人;除非加工行为对加工物价值的形成比原材料本身对物价值的形成所起的作用更大时,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对于附和则需要分三种情形讨论:
1.我用邻居的油漆刷了自己的桌子,对于新桌子,油漆只有附着在桌子上才有价值,所以油漆是桌子的从物,桌子是主物,新桌子应该由主物的所有人所有。
上述属于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即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与动产之间附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例如以他人宣纸补糊自己的孤本书页,但将他人扣子缝于自己的大衣者则不属于。根据以上规则,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则附合物们该主物的所有人所有。如果不能则按价值份额共有。
2.本文开头所举的装修租赁房屋则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前者成为后者的重要成分,非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者,多发生在建筑或种植场合,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3.我见邻居甲某外出打工多年未归,以为他不会再回来,便在他空置的宅基地上盖了几间平房,平房刚建好,甲打工挣了一大笔钱从城里返回来,欲定居成家。该平房应归谁所有?因为宅基地不属于我,我建房的时候也没有经过邻居的同意,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所以房屋应该归邻居所有。但邻居还需要补偿我建房的费用。
此例则属于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常见的情形主要有:承租人、借用人在租借来的楼房平台上加盖一层楼房或者新建一间房屋等,如增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如价值相当,应由双方当事人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一方有过错的,也可以归另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