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押金退还的民法分析
对于押金的退还,当然可以从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的押金协议中寻找依据,但是押金协议中往往避重就轻,条款模糊,单纯的立足于《合同法》不利于争议的解决。笔者以为,既然厘清了押金的性质,那么从担保物权的角度出发,可以更加透彻的就押金的退还做出规范的解释。
(一)押金退还应以债务清偿为前提
物权法规定了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即当质押财产所担保的债务被清偿之后,质权人应当返及时还质押财产,因此,用户请求共享单车平台返还押金的前提是其已经妥善的完成了押金所担保的债务从而导致债的消灭。如前所述,押金担保的债是用户正当使用和保管车辆,只要用户在使用单车的过程中按照物之属性合理骑行,并按照共享单车企业的要求在使用结束之后将车辆置于其他用户可以再次正常接触的位置,用户就已经完成了该项义务,此时用户提示退还押金的条件已经具备。
值得讨论的是,押金的特殊性在于其属于最高额质押,其担保的债务是不确定的,在押金存续期间,随着用户重复使用,会伴随着多次担保债务的出现的和消失,究竟哪一次才是终局的清偿,在时间节点上,笔者认为取决于最高额质押担保债务何时确定。《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务的确定规定了六种事由,对比现实情况,第三种“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最为符合,而导致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则是用户提示退还押金的行为。用户发起押金的退还申请,一旦共享单车企业受理,车辆使用功能即被冻结,用户无法再次对车辆进行任何操作,此之前一系列的使用和保管车辆的义务均确定。共享单车企业受理用户的申请之后,会对之前的用户行为进行审查,如果用户不存在暴力用车、毁损车辆、将车辆据为己有等违规情形的,视为用户已经完成了妥善使用和保管车辆的义务,押金所担保的系列债务至此被清偿,共享单车企业应及时将用户的押金退还至指定账户,若在此种情形下,共享单车平台借口拖延、拒绝返还押金,在法律上完全无立足之地。当然,结合现实情况来看,大部分用户都能保持合理使用并且妥善归还,且多家倒闭的共享单车平台存在明显卷款逃跑的恶意,因此从整个社会的宏观层面来说,共享单车平台据不退还押金的行为是违反《物权法》的。
(二)孳息应在退还范围
由交通部等10部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在收取用户押金后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防止企业卷款逃跑,保护用户押金安全,且加上监管部门的介入,可以预见以后共享单车企业肆意挪用用户资金用于投资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的情况会大大减少,在未来,共享单车平台更多的是将资金放在专门账户中,随之而来的利息收益会日益成为焦点。尽管从个体的微观层面看,押金所生利息微不足道,但考虑到万千用户的规模效益,巨大资金池所形成的收益依然十分可观,尽管实际生活中几乎没有用户主张,但在法律上依然具有探讨的意义。笔者认为在押金退还的范围上,除了用户所缴纳的押金之外,当然包含押金对应部分所产生的法定孳息,理由在于共享单车企业对质物所生孳息的权利仅限于收取,并非所有,此点在前文已经分析,不再赘述,所以即使不予主张,但用户依然保留着要求返还自己押金所对应孳息的权利,此点应予以明晰。
总结来说,考虑到押金的最高额质押的特性,其返还应当以主债务清偿为前提,主债务的清偿则以用户是否合理使用并妥善归还共享单车为标准。当共享单车用户发起退还押金申请后,共享单车企业应当及时受理,并及时退还用户的本金和孳息,这是其法律上义务,例外是用户损坏车辆、据为己有等,此时视为担保债务未全面清偿,共享单车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的数额就该押金优先受偿。另外在退还范围上,不应以押金本金为限,孳息应在退还范围。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共享单车企业携款逃跑、不予退还押金、退还押金不及时、仅退还本金等情形都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在法律上存在瑕疵的,应当予以规制。
四.结语
对共享单车押金法律性质的认定意义重大,法律性质不同,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不相同,随之而来对争议的解决路径亦会因此千差万别。本文着眼于民法,在认定共享单车押金属于最高额质押的前提下,对共享单车企业挪用押金的违法性以及押金退还等问题做了担保物权法上的分析,希望能够为实务争议的解决提供一点借鉴。目前关于共享单车的争议之所以屡见报端,主要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要想真正解决相关难题,除了民事法律外,还需要行政法规、规章的协同合作,尤其是对于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的监管。当然,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针对新类型的法律形态出台对应规则往往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条文的框架下对共享单车发挥约束力,就显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