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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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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如何保障?

发布者:朱凯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公司法 |690人看过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认为公司只要有盈利就应当分配给股东,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公司当年有盈利,不一定就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即便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股东也不一定会获得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否分配利润、如何分配利润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利润分配有较为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这就是本篇接下来要阐述的法律问题。

一、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1 分配利润时,受分配人具备股东资格。

例外情形,股东股权转让前,公司已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该方案形成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后,该股东仍然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数额、方式向其分配利润。

1.2 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1.3 公司股东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分配的数额、股东分配的方式等,再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笔者强调,必须同时符合本篇1.1、1.2、1.3所述条件时,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如果公司有依法可供分配的利润,但是没有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原则上,股东不得请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否则,股东即便以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并要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一般都会驳回其诉讼请求。例外情形见本篇第四大点的阐述。

                                                

二、那么问题来了,究竟什么叫“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呢?

2.1 公司当年度的税后利润应当先按照如下顺序使用、分配:

2.1.1 弥补公司的亏损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应当先用于弥补亏损。

2.1.2 提取法定公积金

按照公司法第166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后,如果仍有剩余,应当提取10%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1.3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由股东会决议,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提取多少,由公司自主决定,法律没有强制要求。

2.2 按照以上顺序分配完后,剩余的才是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

公司税后利润在进行以上分配后,如仍有剩余,由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剩余利润的分配方案。


三、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了利润分配方案,但公司未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该如何进行司法维权?

3.1 公司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可能事由

大家可能会觉得疑惑,为什么公司制定了利润方案且该方案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还会拒绝向股东支付红利。这就涉及到公司治理中的诸多问题,譬如,公司高管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因与公司某一或多位股东有纠纷,拒绝向该等股东支付红利,导致分配方案实际无法执行,或者股东会决议审议批准了利润分配方案后,大股东又以利润分配方案不公平等为由要求重新调整分配方案而拒绝执行已通过的利润方案……等不合理事由。

3.2 股东如何进行司法维权?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了利润分配方案,但公司未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又没有正当抗辩理由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四、特殊情形下,公司没有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也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的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这种情形的出现多半是因为公司大股东滥用控制地位,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具体表现在:① 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② 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③ 大股东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五、在公司没有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而法院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形下,司法实践该如何操作?

这是目前争议比较大的一个话题,有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在查明公司依法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直接判决公司向股东支付分配额。

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及解释四的精神,公司的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不应过多干预。在公司有股东会通过的分配方案但未执行分配方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股东请求,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在公司没有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但存在股东滥用权利、拒绝分配利润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法院的司法干预应只局限于让公司限期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按照利润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不能直接判决公司向股东支付利润分配数额,至于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由公司股东会依法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自治范畴内决定。

 

结语:很多投资者都会遭遇这个困惑,就是公司明明连续几年存在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以及在股东的合法利润分配权受到侵害时该如何进行司法维权,是股东、投资者应当切实关注的法律问题,投资者应当更注重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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