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靖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19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张某2018年4月在北京科技总公司的安排下,入职关联公司深圳物业公司从事物业主管工作,2019年10月,北京科技总公司安排张某与另一家关联公司天津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6月,北京公司和天津公司以张某考勤弄虚作假为由,辞退张某。张某因不服公司处理决定,遂向仲裁委进行起诉。但因其实际工作地点不明确,仲裁委拒绝受理该案,张某维权陷入困境。
处理结果
公司向张某支付了经济赔偿金。
律师观点
本案存在两大难题。第一,异地工作如何证明实际工作地点?律师通过现场取证,地图导航,钉钉打卡,报警等多种方式确认了其实际工作地点。第二,天津公司为空壳公司,无力支付经济赔偿金。律师通过股权梳理,证明了北京总公司与天津公司和深圳公司的关系,通过平时工作记录、任务指派证明了北京公司才是实际用人单位。最终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公司无法证明其辞退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张某获得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