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启新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6日 3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X,男,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放,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XX律师。
原审被告:庄XX,女,1958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被告:陈XX,男,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被告:杨XX,男,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被告:许XX,女,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被告:杜XX,女,1959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被告:姜XX,男,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第三人:冯XX,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放,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XX律师。
上诉人唐XX因与被上诉人冯XX、原审被告庄XX、原审被告陈XX、原审被告杨XX、原审被告许XX、原审被告杜XX、原审被告姜XX、原审第三人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5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庄XX、陈XX共同归还本金1,200万元;二、庄XX、陈XX共同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庄XX、陈XX共同支付律师费242,960元;四、庄XX、陈XX共同支付财产保全费26,677.92元;五、杨XX、许XX、唐XX、杜XX、姜XX就以上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唐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不予处理部分除外);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93元,由上诉人唐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