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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沭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霍如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XX与被告沭阳XX公司(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48000元、保险费4117.78元,并三倍赔偿原告14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以480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车型为EC180、车架号为LNBCB3F1HW165823的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向原告承诺车辆未出过险,为XX车。原告支付了购车款后取走了车辆。后原告准备为车辆续保时才知道车辆出过保险,保险公司理赔了7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从事二手车买卖业务,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就是二手车,并非XX车,且是在对车辆的现状了解清楚后才先向被告支付的购车定金,后支付剩余购车款。被告对车辆出过事故及保险公司出险事宜并不知情,不存在欺诈、隐瞒原告的情况。被告在了解情况后,也积极与原告协商,并同意解除合同,返还原告购车款、保险费,但不同意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XX公司从事XX能源汽车销售等业务。2018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XX能源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向原告唐XX出售车型EC180的橙色XX能源汽车一辆,车架号为LNBCB3F1HW165823,价格为48000元。被告XX公司向原告承诺车辆“未出过事故,为XX车”。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车款,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使用。2019年1月4日,原告唐XX为涉案车辆办理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交强险、三责险,共支付保险费4217.78元,同时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车辆出过险。现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涉案车辆的原登记车主为案外人李XX,车牌号为苏N×××××。2018年2月6日18时31分许,案外人李XX驾驶涉案车辆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大运河发生避让人碰撞石头事故,造成涉案车辆受损。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XX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销售合同(汽车)、收款收据、保险单、保险抄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车辆是否出过交通事故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信息,被告公司作为车辆销售者,对车辆的真实信息负有严格的核查义务,并将核查的真实性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唐XX,保障消费者对车辆状况全面了解,从而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被告公司主观状态是否明知并非免责的理由。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抄件看,涉案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被告公司并未向原告如实告知,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为涉案车辆投保而支出保险费4217.78元(原告主张4117.78元)亦为其实际损失,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关于双方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被告XX公司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现原告主张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于法无据,经本院法律释明后,原告要求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应获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汽车)》;
二、被告沭阳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XX退还购车款48000元、赔偿三倍损失144000元、保险费4117.78元,共计196117.7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被告沭阳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

霍如奎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大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霍如奎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大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0********9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