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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苗苗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北京XX公司(简称新浪XX)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简称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16935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新浪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浪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授权、下载、使用和结算是不同的概念,下载并非法定获得授权的方式,《年度合作协议》中也并未约定下载即授权。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下载图片即未获得授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视觉中国的回函是其单方面对《年度合作协议》做出的解释,可以作为参考,但一审法院不应全部采信。3.视觉中国提供的补下载记录是对我公司使用XX公司图片的行为的追认,至于XX公司是否认可不影响我公司获得授权。据此,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新浪XX的上诉请求。
XX公司辩称,1.新浪XX虽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年度版权素材合作协议》《年度合作协议》,但是新浪XX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通过视觉中国提供的账号下载使用涉案图片,视觉中国亦明确否认了新浪XX已获得涉案图片的合法授权。2.补下载记录不是视觉中国对新浪XX使用图片行为的授权追认。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新浪XX补下载了涉案图片,视觉中国明确表示下载图片的授权使用期间自下载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未对其行为进行追认。新浪XX的补下载行为不能将其此前的侵权行为合法化。3.新浪XX曾与多家公司签订过类似的图片使用协议,应当知悉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图片著作权人的授权方能使用图片,但新浪XX仍未经授权大量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行为较为恶劣。综上,不同意新浪XX上诉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新浪XX的上诉请求。
XX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新浪XX向我公司支付赔偿金15000元和为制止新浪XX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新浪XX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系从事图片摄影、销售的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图片供应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新浪XX系网站“XXX.com”运营方。我公司发现新浪XX在未经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新浪XX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于我公司著作权的侵犯。我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予以裁判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新浪XX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害了XX公司的著作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XX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维权合理开支200元;二、驳回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XX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新浪XX未经XX公司的许可实施了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既不具有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违法阻却事由,又未证明其已获得相关公司的授权。
上诉人新浪XX称下载并非法定获得授权的方式,《年度合作协议》中也并未约定下载即授权,一审判决认定新浪XX未按照合同约定下载图片即未获得授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新浪XX负有证明其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获得合法授权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此本院注意到如下几点:一是新浪XX未能证明其使用行为符合法定许可的情形;二是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证明,新浪XX对涉案图片的使用并未通过特定账号下载;三是华XX公司、XX公司在函复中不认可涉案图片获得其授权。综上,因新浪XX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一审判决认定其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属于侵犯XX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是正确的,本院对于新浪XX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上诉人新浪XX称视觉中国的回函不应作为本案证据加以采信。对此,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由新浪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持法院调查令调查,华XX公司、XX公司作出该回函予以答复,一审法院组织XX公司与新浪XX对该回函依法定程序进行了质证。该回函内容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将该回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并无不当,新浪XX此项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新浪XX称其于一审审理中提交了补下载记录,系视觉中国对其此前使用XX公司图片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对此,本院认为,新浪XX的相关下载记录仅能证明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通过视觉中国账号下载涉案图片,并不足以证明华XX公司、XX公司对其在此次下载前的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进行了追认,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新浪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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