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苗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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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XX与北京神州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苗苗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7日|分类:知识产权 |6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由于著作权是私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归属,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涉案软件是耿某入职神州某某公司后研发完成的,根据神州某某公司提交的立项报告等内部文件可知,涉案软件的研发是耿某某带领神州某某公司的相关员工、利用该公司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因此,涉案软件是耿某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神州某某公司的物质条件开发完成的,其产生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神州某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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