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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待遇问题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6日|分类: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 |743人看过举报


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待遇问题




2020年农历庚子年(鼠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向全国袭卷而来,疫情恰逢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在即将结束的春节假期到来前正值疫情防控高发期,为有效防控疫情的发展,国务院于2020年1月27日在官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人社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地方各级人社部门,相继出台了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时间等文件。如何处理好特殊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和谐稳定,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此,梳理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国务院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性质及待遇问题

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延长春节假期的的基础上,各地人社部门相继出台了延迟复工、到期后建立复工复产的审批制度,有的地方还分批要求各类企业就复工经营进行申报批准。甘肃省官网中除住建局就建筑类行业发出延迟复工通知外,未见行政文件对延迟复工的通告。依据各地复工通告及甘肃省目前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就涉及延迟复工假期及待遇问题作一分析,9号以后仍延期复工的可予以参考。

1、迟延复工期间。各地发出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复工的通告。即:2020年2月3日(周一)至2020年2月7日为工作日,正常计薪。2020年2月8日(周六)、2月9日(周天)为休息日,不计薪。据此,延迟复工期间实际能影响企业及劳动者的为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7日5个工作日。2月9日以后仍延迟复工的可参考适用计薪。

2、延迟复工期间应视为停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2条、2020年2月7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人社部发【2020】8号)第3条第4项中明确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依据人社部发文兰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2020年2月3日发布《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兰州市人社解答)第2条中对临聘人员、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及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依据人社部及兰州市人社局在发布文中对迟延复工期中工资待遇参照停工停产标准支付问题的表述,延迟复工期应视为停工期,其目的是通过企业停止安排员工从事生活经营活动,从而达到阻断病源传播途径,而不是为了增加员工的休息日或节假日。否则,将偏离疫情实际情况及行政法规的本意。

3、延迟复工期间待遇。人社部5号文在迟延复工期间仍不能复工,在用完各类假期仍不能复工参照企业停工停业期间的工资予以发放的规定。兰州市人社解答第1条就延迟复工期间待遇按人社部5号文规定予以执行:①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②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③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的:①不受迟延复工影响的企业(包括要求职工在家办公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②基中企业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③此外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的相同工资。④协商其他休假类型的,按照其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甘肃省最低工资: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46号),一类地区1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元)、二类地区1579元/元(小时最低工资16.5元)、三类地区1520元(小时工资最低15.9元)、四类地区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4元)。其中:一类地区11个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敦煌市和玉门市。二类、三类、四类地区详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46号)

甘肃省生活费: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此处“按国家规定办理”,结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我省未制定《工资支付办法》及对企业停工停产后生活费支付标准的具体规定。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的,在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情况下,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工资70%支付生活费、江苏是80%、广东省为80%予以支付至企业复工复产时止。延迟复工期间的生活费应当参照本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予以支付或按2019甘肃省最低生活费保障费712元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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