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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甘肃●静宁】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58人看过举报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 民事 离婚后损害赔偿 非亲生子女 抚养费 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 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刘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与王某某的离婚调解书,由王某某支 非亲生子女抚养费48000元,支付过错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刘某某与王某某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  ,2008年4月13日生育男孩刘某甲。2011 7月11日,双方在景泰县民政局补办 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4年2月19日生育女孩刘某乙。2018年4月16日,因夫  妻感情破裂,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同日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长子刘某甲、长女刘某乙均随  刘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刘某某自理;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小型普通客车  一辆、杨某某借款债权归王某某享有,王某某给付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差价款  10万元。离婚后,双方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刘某某依  旧外出打工,王某某及刘某某母亲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并经营早餐店,期间刘某  某将赚来的钱转给王某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2020年下半年,王  某某与刘某某及其母亲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刘某某母亲便回老  家居住生活,王某某一人照看两个孩子。2021年31日,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  求变更两个孩子由其抚养,由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1600元;同年4月 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儿子刘某甲由刘某某抚养,女 儿刘某乙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同时约定,2021年两个孩子继续由王  某某抚养照顾,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于年底支付清(期间刘某 某给付王某某孩子抚养费4000元)。2021 年5月14日,经亲子鉴定,排除刘某  某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王某某返还刘某某对王某某孩子(刘某乙)的抚养费用30000元;二、王某某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王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王某某的行为  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刘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王某某的经济  能力等综合认定,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王 某某上诉称金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返还抚养费问题。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刘某某与 刘某乙无血缘关系,对刘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刘某某为刘某乙所付出 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某返还给刘某某。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一审法院参照 本地区生活消费支出水平,酌定为3000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第1043条、第1085条、第10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第5条

一审: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3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 2021年9月26日)

二审: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4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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