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兴宁律师网

静宁魏兴宁律师(律师热线:15593347286))

IP属地:甘肃

魏兴宁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8:00-23:59

  • 执业律所: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59334728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普法资讯: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69人看过举报


问:我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于某种原因,张某没有将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是我们已经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了该房屋产权归我所有,并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请问我能基于该公证书的内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吗?

解答: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不能基于该公证书的内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无权的变动应当依法登记;若未登记,则依法不发生无权变动的效力。对于能否通过公证约定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通过公证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即使该公证书已经载明了该房屋的产权归你所有,但是在你未同出卖人张某依法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你还不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甘肃 平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59334728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47781

  • 昨日访问量

    61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魏兴宁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