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兴宁律师网

静宁魏兴宁律师(律师热线:15593347286))

IP属地:甘肃

魏兴宁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8:00-23:59

  • 执业律所: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59334728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承担债务,听听律师怎么说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729人看过举报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前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财产清偿是在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才适用的。

(二)债务承担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在公司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并且有限责任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中也载入了股东的出资额,一旦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公司的股东仅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非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如果股东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也不足以偿付公司所负的债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二、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前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清偿是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能够并且已经清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不可能产生这一情况。

(二)债务承担方式: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方式的混合。

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必须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也不足以偿付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则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到破产为止。

所谓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拒绝。但是该合伙人在承担了合伙企业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对已经履行了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按份之债,即按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履行债务。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甘肃 平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59334728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06296

  • 昨日访问量

    53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魏兴宁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