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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别人合伙注册了专业合作社,现在想退伙,怎么办?看这里

2021-10-17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7日|分类:案例 |1523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63月,原告李某和李某保、李石某、曾文某等人协商同意创办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养殖范围为养繁殖水蛇、眼镜蛇、大王蛇等家畜。20161130日,被告名称经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原告根据其与其他社员的约定,以自有的车、冰柜、技术等财产折价8万元,以及现金、工资共计出资16万元。合作社由社员李石某负责财务,月工资2000元,原告被聘为技术员,月工资4000元。201752日,原告在养殖场进行喂蛇时不慎被毒蛇咬伤,协商赔偿未果。无奈,原告提出退社及清算等事项。被告和其他社员李某保、李石某等百般刁难,提出无理要求,使得原告退社清算无法完成。原告诉请确认退伙并退还出资款。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认为:处理专业合作社合伙事宜,需要从三个方面的进行分析。

  一、关于合作社的性质及合作社各成员的权利义务问题。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按比例返还的原则。它与公司制企业在成立目的、主体、服务对象、财产关系、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分配方式等方面均不同。而成立的合作社,成立目的是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对出资人的身份没有限制,服务对象不是合作社成员,而主要是面向市场大众,财产关系上,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财产,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退出机制上,也不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也不能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等等,这些都充分说明,合作社虽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其本质并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特征与合伙企业的特征完全相符,是典型的合伙企业,因此在处理原告退出合作社等相关事项时,应对合作社视为合伙企业,依法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合作社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问题,如无法证明合伙人间存在差异,应当视为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一致,合伙企业的利润四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的亏损四合伙人平均分担。

  二、关于退出合作社是否已达成合意的问题退伙人须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发布书面退出合伙声明,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在一定期限内不表示反对,即发生退伙的效力。

  三、关于合伙清算及利润分配、亏损分担问题。一般退伙人要求退还投资款,因投资款系用于合作社的经营,且一般合作社章程中约定在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且须根据合作社的经营盈亏,进行返还或扣除。如主张退还投资款,应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清算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算,清算后,才能确定如何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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