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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行为有没有用,听律师说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2029人看过举报


网友咨询-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有没有用?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表示,劳动监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权力机关之一,一旦劳动者遭受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侵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以更加快速、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由魏兴宁律师带你走进法律讲堂,了解劳动监察举报的时限、程序以及不予受理如何救济等法律常识,以便在生活中学法懂法更好的用法守法!

一、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行为有时间限制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必受理,分情况立案

1.投诉举办受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投诉举报分情形处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投诉举报,有下列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三、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工作人员不管不顾怎么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劳动监察员,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劳动监察员的,可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劳动监察员资格

四、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调查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五、劳动监察大队采取的监察措施

1.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3.组织听证-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常见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处罚

1.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2.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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