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3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1995年4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汉族,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X,甘肃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诚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 ???邵云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 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