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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者:穆仁菊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1325人看过

小月月(5岁)是小星星幼儿园的中班学生。2019年4月15日上午,小月月在幼儿园内进行户外走跳锻炼时自高凳上跳下摔倒,后住院治疗。因就赔偿协商未果,小月月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幼儿园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小月月自9时48分50秒左右至9时56分48秒左右共自凳子上跳落7次,多数情况下落地时跪倒、扑倒,且攀爬动作较为迟缓、摇晃,有一次老师进行了搀扶,有两三次存在边上老师走开或未予关注的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小月月系在参与户外活动时自高凳上跳下受伤。对比该设施高度与小月月身高来看,该跳跃设施高度较高,且小月月在不足十分钟的时间内跳跃7次,完成质量亦不高,足见该活动对小月月来说具有一定难度并对其体能构成了挑战。对此,幼儿园应对学生的个体情况充分关注,因材施教,给予必要的协助及休整放松时间,降低活动风险,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幼儿园教师虽在活动现场进行了看护,但在具体的活动安排、指导及保护中仍存在欠缺,未能保障学生的活动安全,故应对小月月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于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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