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姓名的变更也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变更子女姓名,因此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参考案例:(2016)湘10民终2289号)
三、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为随自己的姓,违反了平等协商原则,也侵害了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但综合考虑子女使用更改后姓氏的时间,以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不支持恢复子女原姓氏。(参考案例:(2018)浙0281民初531号)
一、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姓名的变更也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变更子女姓名,因此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参考案例:(2016)湘10民终2289号)
三、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为随自己的姓,违反了平等协商原则,也侵害了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但综合考虑子女使用更改后姓氏的时间,以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不支持恢复子女原姓氏。(参考案例:(2018)浙0281民初5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