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占胜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福建景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方赠与女方房屋,有婚内财产协议,离婚时女方能否直接主张过户?

发布者:都占胜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671人看过

 如果男方反悔,撤销赠与,女方无权要求房屋过户。

《婚姻法》第19条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