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20xx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2月20日育有儿子xx(9岁);于20xx年12月16日育有女儿xx(6岁)。因甲乙双方生活理念不同、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本离婚协议。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甲乙双方保证:签订本协议时,双方均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决定:甲方同意婚生子女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
三、婚生子女抚养费用:经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无需承担婚生子女的任何抚养费用。
四、探望权:甲乙双方离婚后,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住处探望婚生子女,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行使探望权(每次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如甲方重新组建家庭后,乙方不得将婚生子女带至甲方重组家庭处居住、生活。
五、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处理:
1、婚前甲乙双方各自享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六、其他
1、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男方(签字捺印): 女方(签字捺印):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