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显丽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于不借钱不还的情况,请借助法律的力量

发布者:罗显丽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3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5万元,并以19.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月息3%。出借款项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诚意金,后于2018年11月25日偿还本金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9.5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核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6月21日及7月3日,原告分两笔向被告转款16万元及5万元,合计21万元。2018年7月3日,原、被告签署借款合同,确认原告向被告出借21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3日至10月2日,月息3%。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支付1万元诚意金及2018年11月25日偿还5000元,用于抵扣借款本金,即剩余借款本金为19.5万元。原告请求以19.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另,原告为本案支付公告费4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借款合同所载内容,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9.5万元,并以19.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偿还借款本金19.5万元,并以19.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2元,保全费1654元,合计6356元,原告负担456元,被告负担590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