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胜诉,判项是否得到实现,重点需要看判决事项是否履行到位。通过对案件检索分析可以看到,被告缺席判决的案件在逐年递增。该类案件即使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15日内履行完毕的可能性也不太大。此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就格外重要。
1、执行程序简述
2、执行中的困窘
在实务中,财产变价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执行异议、未实际控制执行标的、财产损害、流拍等。今天我们主要讨论已经控制了财产,但是经过多次拍卖,财产流拍后如何解决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四)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二)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三)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财产流拍,并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可能会解除对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此时申请人会面临债权进一步难以实现的困窘。但是实务中个别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因自身特殊情况或者规定,不接受以物抵债。作为委托人,将如何帮助申请人实现利益,或者利益最大化?
3、变更执行标的是否可行
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到如果执行标的流拍,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应该如何处理?
个人结合实务经验认为,可以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与被执行达成和解协议,把新的财产划入执行中或者通过对现有财产的执行,解除掉原查封、冻结财产的强制措施,已实现变更执行标的,快速执行到位的目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上分析在理论上具备实行的法律条件。但实务中,多数被执行人失联,无法联系,相关财产无法进行查控。
4、结语
总之,如果希望权利得到有效保证,在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应当做好调研,切实保证债权可以得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