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瑞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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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起诉状需要做哪些工作?

发布者:魏瑞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505人看过

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的即将到来,诉讼主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有哪些工作需要特别注意?

1.举证时限

新规第五十一条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为此,如果收到起诉材料应当关注证据提交时间及时准备证据材料提交法院,确保证据可以被提交采纳。
2.证人出庭
新规第六十八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根据法条规定,在确定案件需要证人出庭证明部分案件事实,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间提交申请,并确保证人可以按照法院通知及时到庭陈述证明事实。
3.电子数据
新规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结合生活习惯,日常借款、沟通,甚至公司业务的大额交易,多会使用电子数据的形式完成。那么在交易双方产生纠纷时,这些来往沟通的内容就可能成为证据被出示,该类证据的出示形式及提交时间、形式新规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因此在生活中我们也要养成好的习惯,注意重要信息数据留存。
4.结语

收到起诉文书之后,相信很多人对起诉内容都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有的在收到起诉文书之前已经与原告方多次沟通,双方之所以会产生诉讼的原因无外乎沟通意向未达成一致。该矛盾的焦点在诉讼过程中也经常作为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该部分内容需要双方举证证明其合理性或者起诉不当,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建议及时找相关专业人士分析案件内容,固定、收集关联的证据材料,按照要求提交,以保证证据可以被采纳,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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