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近几年侵权类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在侵权类案件占比高达85%,针对这类高发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可以得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过错责任原则。
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当事人对有异议,对于这种情况,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交通事故纠纷虽然程序没有太大差别,但是具体到个案又各有不同,常见的有赔偿金额的核算、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赔偿主体的确定等。结合交通事故纠纷的特点,在这里我们主要针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如果涉及到具体法律问题需要分析,可以直接联系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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