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瑞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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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支付法律问题之所见

发布者:魏瑞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293人看过

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因购买房产、订购货物、签订商务合同等遇到定金支付的问题。那么定金支付有哪些法律问题呢?针对这个话题,谈谈我的一些理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以得知,定金具有担保效力,有时也称为定金罚则。

下面总结一下定金常见的法律问题。

1.不支付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注意区分定金合同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合同一般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就定金支付是否影响合同成立指的是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指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但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因此,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不仅要看定金支付情况还需核实一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判定。

2.定金与违约金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以看出如果存在定金合同或条款同时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同时,也提醒大家注意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因此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通过分析相信大家对定金的概念已经有了初步了解。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属于双务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债务就需要承担定金赔偿。而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订金往往作为预付款的交付,或者退款给支付方。

因此,定金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存在行为上的约束,具有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一般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订金的支付只属于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发生担保或者惩罚的效力。

 4.如何规避定金支付存在的风险?

对于定金支付存在的风险,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例如生活中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没有达成,定金就会面临丧失的风险。那么我们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呢?我们可以通过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只要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即不发生定金罚则的效果。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免签订定金合同,将定金合同改为留置金或者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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