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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完成承揽工作,找谁付款?

发布者:魏瑞娟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784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生活中承揽合同也比较常见,比如商品的定制由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选择一般具有特殊要求,在部分承揽合同中经定作人同意工作可以转由第三人负责,此时第三人直接找原承揽人还是定作人付款

法律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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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 772 条和第 773 条规定,要求承揽人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但并不禁止转承揽。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或者承揽人自行决定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实际完成称为转承揽。在转承揽法律关系中,定作人和第三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当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时,定作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定作人在请求承揽人承担相应责任后,承揽人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反之,第三人的支付报酬请求权等,亦不得直接向定作人主张。

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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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772 条第 1 款关于“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表明承揽是以承揽人亲自完成为原则,以当事人另有约定为例外。说明原承揽是承揽活动的常态,次承揽属于特殊情形。通常情况下,定作人都是基于对特定承揽人的信任订立合同的,自然也应当由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
原承揽是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的协议。而次承揽原则上限于辅助工作的完成,此时,不需要定作人的同意;但如果对主要工作发生次承揽,则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 772 条第 2 款关于“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即宣示了原承揽与次承揽为两个独立的合同,次承揽合同的成立与否、效力如何,与原承揽合同无关。如次承揽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原承揽合同的效力。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定作人和揽人双方。次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则是承揽人和次承揽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次承揽人与原定作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原定作人无权请求次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次承揽人对原定作人也无报酬请求权。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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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分析,第三人(次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后,应当找原承揽人付款,但次承揽在最终利益归属上仍然是完成定作人的工作,因而次承揽工作的完成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配合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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