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雁民初字第1850号
原告C,女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市雁塔区XX业主,
委托代理人A,陕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A,女,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A之妻,
第三人A,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A,陕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A与被告B、第三人C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官 卫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