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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买房各占一半,无过错方是否可多分?

作者:余宇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2次举报
2021-07-21

案情回顾:同居买房,房产证上各占50%


20068月,王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开始恋爱,20074月,王女士与张先生开?苑蚱廾?逋?由?睿??轿拮优??20076月,双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载明双方对房产各占50%的份额,购房款为135万元。张先生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7万元,剩余房款98万元由王女士和张先生双方共同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00810月,房产开发公司交付了该房产,双方搬进该房共同居住。20093月,王女士和张先生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双方各占50%份额。二人在同居期间,是由张先生负责“当”,每月的按揭还款也是从张先生账户上支付。


200911月,张先生和王女士感情破裂,张先生找了新女友后从共同居住的房屋搬离。200912月,王女士把自己老的父母接来同住。20104月,张先生将王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按照实际出资份额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


张先生认为,该房的首付款是由自己单独出资的,同居期间的按揭贷款大部分也是由自己承担的,应该多分,并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支付凭证。


王女士认为,在同居期间虽然按揭贷款是从张先生名下的账户转账支付的,但是该笔钱确实两人的积蓄和收入一起存入的,王女士也提供了自己将工资存入该账户的凭证。另外,王女士认为张先生在同居期间与其它人恋爱,是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在分割房产的时候应以少分。


诉讼中,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诉争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认定该房产的市场价格为180万元。该房产还剩50万的银行贷款未还。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产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鉴于双方不能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且难以对该房产进行实物分割,故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应当对折价的价款予以分割。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现居住生活和工作地点,以及双方所支付房款和费用情况,并结合涉案诉争房产上所负担的银行按揭贷款数额,判决诉争房产归原告张先生所有,被告王女士协助原告张先生办理该房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原告张先生支付被告王女士房屋28.24%的份额折价款240040元。


律师答疑:


同居关系解除时,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多分?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因此不适用婚姻法关于过错方少分或不分的法律规定。


首先,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规定,199421日之后同居的,如果仅仅欠缺结婚登记程序要件的,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关系,如果同时欠缺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或者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的,统一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


其次,在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少分的原则只适用于解除婚姻关系时的财产分割,而不适用解除同居关系时的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本案未采纳王女士要求多分房产的要求。


同居关系解除时,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同居期间双方购买的不动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份额分割,但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实际出资份额的,可以按照实际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本案王女士和张先生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购买房产的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均显示王女士和张先生各占50%的份额。但是,当事人张先生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房产证所载的权利份额不同于实际出资情况。


首先,双方同居期间按揭还贷部分,虽然是张先生的个人账户支付,但是并未能证明该笔款项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看,双方共同将收入存入张先生的账户用来按揭还贷,因此,按揭还贷的部分应当双方各占50%,即张先生所出资还贷部分为24万元。


其次,购买该房的首期款37万元是从张先生的银行账户支付,张先生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该37万元首付款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张先生的出资份额应当为:(37+24)÷(135-50=71.76%,王女士的出资份额应当为28.24%


因此,人民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判决由张先生分得房产,支付王女士房屋补偿款较为合理。


余宇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90 婚姻家庭、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