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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

发布者:毛锐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920人看过


2010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因持刀将邓某砍成重伤,鉴于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且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顺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然而,缓刑考验期满后,被告人张某因不满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2010年3月14日其持刀重伤邓某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自2013年起,通过手机多次向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办法官等多人发送诽谤、威胁、恐吓短信,并于2016年5月20日、7月23日,通过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两篇诽谤顺昌县人民法院多名工作人员“受贿、玩忽职守、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诽谤文章,截止案发,该两篇诽谤文章分别被转发6282次、684次。另外,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对顺昌县郑坊镇郑坊村土名“帽子山”山场的集体林木进行砍伐,共计8.0385立方米。
经指定审判管辖,2019年7月2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诽谤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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