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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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涛律师实战法律文书】广州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反诉状

发布者:曾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128人看过


【前言】

租客未到租赁期就擅自退租,按合同约定应没收押金,租客不服,破坏家具并起诉房东要求退押金,房东提起反诉,成功反制。


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郭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张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原告不予退还反诉被告的房屋押金2800元;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2019年1月的租金1400元;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2018年12月的管理费、电梯与路灯费、电费、水费、煤气费共计428元(139+20+116+48+105);

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7990元(其中洗衣机980元,床垫1280元,清洁费300元,排气扇150元,水龙头280元,墙体修复费3600元,预期租金损失1400元);

5、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共计:12618元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2日,反诉原告郭某与反诉被告张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郭某将XX春天3座704房出租给张某,月租金1400元,押金2800元。2018年6月2日,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续租该房屋至2018年农历12月30日(即2019年2月4日),房租不变,未租到2018年农历12月30日将不退还押金。

2018年12月,张某以租赁期限将到期且押金还在郭某手上为由,要求不再缴纳最后两个月租金、以押金抵租金。对此提议,郭某予以拒绝,表示应按合同约定正常交租金,租赁期满后另退押金。在遭到郭某拒绝后,张某于2018年12月30日擅自搬离,并多次找到郭某表示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要求提前退还押金。2019年1月14日,物业服务中心通知郭某房屋内有水流出,郭某开门后才发现,张某在搬离房屋之后,因多次要求退押金被拒,遂返回房屋打开阳台水龙头、故意堵塞下水道、污损床垫、破坏排气扇和水龙头,并导致洗衣机泡水烧坏电机及墙体泡水脱落,造成郭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因需修复和清洁房屋及家电,郭某也无法立即将房屋另行出租。

反诉原告认为:1、反诉被告违背合同约定,在租赁期未满之前就擅自搬离,属于违约,按照续签的《租赁协议》之约定,反诉原告有权不予退还反诉被告的房屋押金2800元;2、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反诉原告无法依约获得最后一个月的租金1400元,属于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其违约给反诉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也应予赔偿;3、反诉被告擅自搬离,其拖欠的物业费用等428元本应支付;4、因反诉被告违背妥善维护房屋及家电的合同义务,破坏房屋及家电,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租金损失共计7990元其也应当向反诉原告进行赔偿。

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房屋租赁市场风气,反诉原告特提起反诉,恳请贵院支持上列全部反诉请求。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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