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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N+1、2N+1,你是不是想多了?

2020年04月26日 | 发布者:曾涛 | 点击:48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经常有上班族朋友或者企业家朋友问到我:员工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到底是按N+1还是2N+1赔?甚至很多资深的公司HR朋友也总是沉迷于N+1和2N+1无法自拔,在律师提醒后仍然固执己见。这里的“1”,指的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

经常有上班族朋友或者企业家朋友问到我:员工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到底是按N+1还是2N+1赔?甚至很多资深的公司HR朋友也总是沉迷于N+1和2N+1无法自拔,在律师提醒后仍然固执己见。这里的“1”,指的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这个词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在人力资源领域约定俗成的一个词,它通常指的是单位辞退员工时因没有提前通知而支付的补偿。


一、“代通知金”是什么玩意儿?

所谓“代通知金”,如果联系到劳动合同法里,只有第40条的“无过失性辞退”有所规定。代通知金的产生,源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并非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的过错,而实在是无可奈何而为之。因此,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也为了对劳动者失去工作进行救济,就产生了“代通知金”这个东西。


二、“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非常严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代通知金”的支付也没这么简单,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行:

1、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意思是,如果公司提前30天以上面的任何一点理由书面告知了劳动者将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不用支付“代通知金”,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而直接解除,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三、可以N+1,但2N+1不存在

如果满足上面的条件(即有法定情形及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那就是N+1。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就是所谓的“N”,在加上1个月的代通知金,就是N+1。

但是2N+1是不存在的。所谓“代通知金”只能依附于经济补偿,二者是共生的关系,而2N是经济赔偿金,它的产生只有是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行,而“代通知金”所依附的前提并非违法解除,而是合法解除。因此,并不存在“2N+1”,这一点是很多职场人士误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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