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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对方是同性恋?法院:判离婚!

2020年04月21日 | 发布者:曾涛 | 点击:8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近年来,“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成为全球热议的话题,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始在法律上确认同性婚姻合法。在我国,对于同性恋的接受和宽容度也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同性婚姻在我国得不到承认,部分同性恋者还是囿于世俗的眼光或者父母的压力,选


近年来,“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成为全球热议的话题,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始在法律上确认同性婚姻合法。在我国,对于同性恋的接受和宽容度也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同性婚姻在我国得不到承认,部分同性恋者还是囿于世俗的眼光或者父母的压力,选择以“形婚”来蒙混过关。有节操的“形婚”,发生在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之间的形式上的配合结婚,这种功利的结合使婚姻双方对各自的父母都有所交代;没节操的“形婚”,指的是同性恋一方选择隐瞒自己的性取向,欺骗性取向正常的异性与之结婚,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


那么,婚后如果发现对方是同性恋,能否离婚呢?一般来说,婚姻一方性取向不正常并非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面对这种情况,判决离婚的不在少数。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上海法院2017年的一个真实案例。


原告周某(女方)与被告史某某(男方)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发现史某某是个同性恋者,经周某劝说,被告史某某书面保证改正错误,但事后仍无法改变原来习性(同性恋)。周某在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双方感情出现重大问题,后周某婚内出轨第三者,于2016年9月生育一子,经亲子鉴定排除史某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因史某某性取向等问题,原告周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被告史某某婚后因未能改变对夫妻感情有害的生活习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有过错。现原、被告均表示双方已无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故判决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


在这个案件中,男方在婚内承认自己是同性恋,并写下《保证书》,保证自己会改正不正常的性取向,并且在法庭上并不否认自己的同性恋取向。因此,法院认定男方具有同性恋取向,并婚姻关系期间无法改变对夫妻感情有害的性取向,以此认定为双方感情破裂,遂判决离婚。


判决背后的逻辑在于:我国法律上的“婚姻”,只限于一男一女的结合,如果其中一方为同性恋,则无法履行夫妻义务,甚至难以称为法律上和事实上合格的“夫妻”,因此,在婚姻一方为同性恋的情况下,当然视为不存在夫妻感情或者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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