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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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执行新冠肺炎防疫措施,真的可以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吗?

发布者:曾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531人看过


因疫情困在家失去了闷声发财(养家糊口)的机会,有空就多充充电。

最近研究了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有个问题我觉得还有值得商榷的。

意见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意思是,如果有人妨害防疫措施,比如乱跑了,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以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但是翻到《刑法》,我们可以看到,刑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危害结果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国家卫健委的公告指出,新冠肺炎为乙类传染病,只是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参照甲类采取措施并不等于它就是甲类。

所以,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来说,是不能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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