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涛,X所律师……
申请事项:
1、对本案被告人蔡某所做的讯问笔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2、调取被告人蔡某的讯问录音录像。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蔡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经辩护人多次会见蔡某及详细阅读案卷材料,发现蔡某的讯问笔录可能为非法方法收集。相关线索和理由如下:
一、根据被告人蔡某向辩护人陈述,其由于自身原因语言表达不清,部分讯问笔录为办案人员编辑好供其签名,存在指供的可能
经辩护人多次会见蔡某以及向蔡某家属询问,发现和得知蔡某从小智商不高、头脑不醒目、辨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差,故其初中毕业便上广州打工,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打杂工作。蔡某告知辩护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其无法准确表达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故部分笔录内容为办案人员编辑好供其签名,对于笔录中记载的准确的诈骗过程和相关账号等,其并没有陈述、也不知情。辩护人认为,根据观察到的蔡某本身的智商和语言能力,其是无法准确记忆相关账号和详细描述诈骗过程的,讯问笔录存在指供的可能。
二、回到讯问笔录内容本身,其存在多处复制黏贴的痕迹,且相关供述不合常理
1、前后两次笔录关于同一问题的回答一字不差,且两次都出现
同样语法错误
蔡某证据卷第1次讯问笔录(第66页)与第2次讯问笔录(第76页)中,办案人员都问到:“你在这个团伙中担任什么角色?”蔡某都回答:“我是在假借买卖的诈骗中充当在众购9107游戏服务网上充当了一个……”。对于该问题的回答,蔡某两次供述一字不差,且存在一句话中重复了两次“充当”一词的语法错误。该两次笔录语句和语法错误都一字不差,明显为直接复制黏贴。
2、前后两次笔录中总结了两次诈骗方法,回答基本一致
蔡某证据卷第1次讯问笔录(第65页)与第2次讯问笔录(第75页)中,办案人员都问到:“你于何时何地使用什么方式方法诈骗他人钱财?”,蔡某都回答:“我是在2018年1月份……”。第2次讯问笔录仅对蔡某增加供述的“李某”相关信息稍加修饰,复制黏贴痕迹明显。
3、笔录显示蔡某对手机号、微信号、QQ号、银行卡、支付
宝账号及密码、昵称熟记于心并一字不漏背出来,有悖常理和蔡某的智商情况,且存在复制黏贴痕迹
蔡某证据卷第1次讯问笔录(第69页)、第3次讯问笔录(第79页)、第4次讯问笔录(第84页)均对自己的手机号、微信号、QQ号、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及密码、昵称熟记于心并一字不漏背出来,这对于常人都是一件很难完成的事情,更别说智商不高的蔡某本人了。并且,第79页和第84页两次笔录对于上述账号的陈述一字不差,明显是复制黏贴。
辩护人需要强调的是,笔录显示蔡某对上述账号、密码、昵称供述一字不差的原因也并非根据其所签认的相关手机、银行卡照本宣科。根据蔡某证据卷中的扣押材料(第5-17页)和电子提取笔录(第18页),其签认相关手机、银行卡的日期为 5月24日,其不可能在5月31日的第3次讯问笔录中和6月4日的第4次讯问笔录中分两次做出完全相同的关于账号的供述。
4、蔡某5月31日的第3次讯问笔录和6月4日的第4次讯问
笔录的内容大部分完全一致,甚至连错误的标点符号也是一致的
根据这两次笔录,可以看到前半部分内容是完全一致的,蔡某在两份笔录的第二页都答:“我是跟李某一起进行诈骗的?”,两处错误的标点“?”都没有改动。第4次讯问笔录主要对第3次讯问笔录所讲的诈骗详细过程进行了稍微修正。
综上,根据蔡某向辩护人的陈述以及讯问笔录内容本身存在多处复制黏贴痕迹且相关供述不合常理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蔡某的讯问笔录可能为非法方法收集。为查清案件事实、做到不枉不纵,故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书,恳请贵院予以考虑和批准。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