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20年9月,被告陈某为提前还贷把房子出售,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借款57万元用于还贷涂销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刘某向陈某转账57万元。陈某顺利将房屋出售后,又称介绍人收取了他的钱款,并且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拒不还款。为此,刘某只好委托曾律师进行起诉。
2、办案过程
曾律师代理刘某起诉后,陈某在法院辩解:刘某与介绍人是一伙,多收取了介绍费,应当在借款中扣除;刘某是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不应支付利息。为此,曾律师释明:陈某的证据显示介绍费是支付给某按揭服务公司,是服务费,且被告也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经营多家公司,有经济实力,不是职业放贷人。因此,请求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案件结果
2021年4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未采纳被告的辩解意见,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