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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下,一方车主与两名同车乘客死亡向另一方索赔案

发布者:钟同泽|时间:2020年04月01日|9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下,一方车主与两名同车乘客死亡向另一方索赔案

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钟同泽律师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16日,被告孙xx驾驶苏车主为孙x凤的苏B×××××号小型汽车在鄱阳县306省道由东往西直行,遇死者彭xx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左转弯,被告孙xx驾车往右避让,导致电动三轮车与小型汽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主彭xx、同乘人员陈xx死亡、彭x凯重伤(后彭x凯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鄱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孙xx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彭xx负主要责任,同乘陈xx、彭x凯不负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彭xx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起诉被告孙xx、车主孙x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23424元,本此事故另外两名死者另案起诉

【法院判决要旨】

鄱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孙x凤作为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苏B×××××号小轿车的保险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诉求及本案的有效证据确认原告各项赔偿损失:死亡赔偿金案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33819元/年×5年=169095元,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772元/年计算6个月=35386元,交通费酌定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254981元。

因被告孙xx负次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对本案另两名死者家属应在交强险范围内预留赔付金额。因原告的上述损失均属于交强险的1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内,故结合死者陈xx、彭x凯家属经审理查明的各项损失1574175.98元。本案死者彭xx家属的各项损失254981元,根据本案原告损失占比计算本案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应赔付的金额计人民币15334元,剩余239647元应在商业险内有被告保险公司按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95859元。被告孙xx前期支付的3万元系原告谅解孙xx,请求司法部门不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的条件,应视为对原告的额外补偿,不宜在原告应得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综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119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交通事故是当今社会最容易产生民事诉讼的案件,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首次协商都不成,一般会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本案死者车主负主要责任,造成同乘人死亡,且未购买任何保险,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要求汽车司机和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一、法律关系分析说明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我方人员的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我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两名死者虽然另案提起诉讼,但是交强险必须在三位死者中按比例来分配。

同时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下,法院并非一定要按照30%和70%的来认定赔偿比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同一关系,二者不能等同。法院在综合审查案件法律事实后是可以作出高于或低于30%责任的判决。

二、本案后续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本案判决,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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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防办三楼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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