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某公司
经营者: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芳,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某公司诉被告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决定合并审理。原告苏州某公司之经营者林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被告B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5年起租赁被告厂房至今,租赁合同一年一签,2018年12月10日原、被告续签《厂房租赁合同》,继续将被告位于xx的厂房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118716元。由于被告出租的厂房存在只有单个安全出口;无消防设施;无自动报警、灭火器、消防栓、疏通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火灾隐患,于2019年4月25日被告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中区大队决定予以临时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21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及时履行配备消防设施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安装消防设施,被告却以租赁期满不再续签为由拒绝安装消防设施,致使原告营业场所再次被查封,造成原告损失。经协调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9年4月25日至5月25日利润损失40000元、房租损失12000元、员工工资损失67000元,共计119000元。
被告B公司辩称,希望协商处理。
反诉原告B公司诉称,反诉被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承租涉案房屋,租赁面积380.5平方米,租赁合同每年续签一次,反诉被告在租赁期间违反租赁合同搭建了大量的违章建筑,并且破坏厂房原有的建筑结构,将厂房东面的承重墙部分拆除,用于搭建违章工棚。经反诉原告多次警告,并于2017年11月25日向反诉被告发送《切结书》,于2018年9月3日向反诉被告发出《安全通知》,要求反诉被告立即整改,其均置之不理。现反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反诉被告案厂房恢复原状并腾空、迁出,返还房屋并清理杂物;反诉被告支付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59358元。
反诉被告苏州某公司辩称,希望协商处理。
棖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25日解除。
二、原告苏州某公司在2019年8月10日之前腾空、搬离位于xx的厂房(租赁面积380.5平方)同时,被告B公司退还原告苏州某公司剩余租金59911元租赁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17742元,合计77653元。
三、原告苏州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原告B公司放弃其他诉请。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0元,反诉费1338元,由原告苏州某公司及反诉原告B公司各自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