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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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成功帮受害人要回赔偿款

发布者:张梦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14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调解书

(2019)0509民初8414

原告:,男,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XXXXXXXXXX,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硕朔,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XXXXXXX,现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XXXXXX

被告:,女,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XXXXXXXXXX,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XXXXXXX,现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XXXXXX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XX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诉被告李、吕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某支公司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本院依法适用简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张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92.98元,伙食补助费1150元,伤残赔偿103840元,护理费10800,营养费4500元、车1100、被扶养人生活费20658.29元、误工费33840交通费2000、鉴定费3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共计18914.32判令三被告在其承保的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赠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偿精神损害批慰金3、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197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1810元,于2019825日前履行完毕(款项直接打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中国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运东开发区支行,开户账号621700XXXXXXXX)

二、被告李吕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从其垫付款中扣除(已履行)

三、原、被告就本起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原告张就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再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李、吕就其在本起交通事故承担的偿金额不得再向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理赔。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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