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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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XX驾驶川××××××豪沃重型自卸货车沿成都市新都区鸿运大道由大件路往绕城大道方向行驶。当日4时8分许,被告人李XX驾车行至鸿运大道同仁XX,在直行信号灯为红灯时直行通过,遇被害人何XX驾驶川××××××王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右侧驶入路口左转,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何XX所驾车失控冲出路外与川A×××××货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广告牌及围墙发生碰撞,何XX被甩出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XX立即拨打112及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现场抢救无效,被害人何XX当场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2.案发后肇事车辆的车主熊X先行垫付丧葬费10万元,且该车辆已购买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可以足额支付被害人家属的全部赔偿项目;3.被告人李XX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系过失犯罪;4.被告人李XX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且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肇事车辆车主熊X垫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10万元,且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死亡确认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司信息、保险单、收条、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事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就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XX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保险足以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虽有自首、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但本案事故除造成被害人死亡外,另造成五车受损,犯罪后果较为严重,且被告人李XX归案后悔罪表现欠佳,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尚未得到足额赔偿,破坏的社会关系没有修复,综合全案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进律师,工作年限22年,现任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从事执业律师前曾长期就职于政法机关及大型央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