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新林律师

  • 执业资质:1451120**********

  • 执业机构: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发布者:雷新林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50人看过

合同法规范的是包含一个或多个允诺的交易。允诺是一个关于在将来做或不做某事的保证。这种保证会引起受允诺人的信赖。亨利?马瑟认为,【1】当某人做出一个允诺时,他实际上是在告诉受允诺人:“你可以信任我,你可以依赖我。”换言之,做出允诺的目的在于诱使人们按照这些允诺来安排自己的事务。在允诺的社会实践中,我们有一项重要的规则:“遵守诺言”。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在大部分时间里都会坚持这项规则,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正确的行为方式。由于允诺经常得到遵守,所以信赖一个允诺往往是合理的。受允诺人之所以信赖允诺,是因为他们希望从信赖中获益。尽管大多数赠与允诺中受允诺人不存在选择机会的丧失问题,但受允诺人仍可能基于对允诺的转让行为的期望而开始修改其消费计划或其他计划。换言之,赠与允诺也会带来信赖利益,而这种信赖利益又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发生冲突。本文就打算解决这一冲突。

一、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含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给予他方财产,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人虽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并未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也不成立。给予财产是赠与的内容,性质与买卖合同相似,无偿是它的特点,情形与买卖合同相反。因此,给予财产但不是无偿的,不是赠与合同,无偿给予劳务也不是赠与合同。现就财产、给予和无偿分述如下:第一,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限制物权、无体财产权、债权。依《合同法》第185条的含义,作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自己所有。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2】:“所谓赠与人自己所有,系指履行赠与合同时的状态,不是指赠与合同成立时,赠与财产就必须是赠与人所有。”换言之,赠与财产不以在赠与合同成立时就属赠与人所有为限。即将来可取得的财产也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第二,给予是指赠与财产的交付。给予的结果是赠与人财产的减少,受赠人财产的增加。第三,无偿是指无对价报酬而给予他人财产。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撤销为一种意思表示,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条件。撤销的意思表示的方法,法律上并无限制,以书面为之或口头为之,其为明示或默示都是可以的。只要具有否认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即可,并不要求使用撤销字样。撤销权人也不必表明撤销原因。撤销权的效力是法律行为经撤销后,溯及既往,自始无效。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享有形成权意味着法律赋予主体一种单方面的法律之力。行使形成权通常需要撤销合同基础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带来的后果是形成权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被变更了,即形成权相对人并没有通过法律行为参与这种变更行为,却要受到约束。这是为什么呢 理由如下:第一,形成权相对人事先表示同意,如约定解除合同;第二,撤销意思表示,旨在保护表意人的利益,如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第三,抵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给付和对待给付,简化给付过程;第四,法定解除权是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给付障碍所做出的反应;第五,终止合同的可能性,则使当事人相对容易接受那些无限期的或受到干扰的长期债务的约束。

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合理性

台湾学者谢哲胜认为【3】,有偿行为,双方给付互为对价,符合交易公平,无偿行为仅单方负给付义务,不符合交易公平。所以,有偿行为符合交换正义,无偿行为不符合交换正义,亦不符合人性。对于符合交换正义的行为,法律当然是乐观其成,对不符合交换正义的行为,则因私法自治,仍允许人们从事,但因此类行为不符合人性,一方(赠与人)容易反悔,亦容易出现错误或欺诈、胁迫等瑕疵,为避免发生纠纷,法律也为了预防诉讼,即对此种行为的效力做某种程度的限制,即如果赠与人反悔,那么是可以免除责任的。同时,受赠人就此无偿行为获利并未支付对价,属不劳而获,在其未取得赠与物前剥夺其强制赠与人履行的权利。也不会影响受赠人从事其他有益经济活动的动机。所以应该允许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Eisenberg认为【4】,不强制执行赠与合同的原因是强制执行会对赠与的道德价值产生消极影响。因为许多赠与是有情感(如,爱、爱情、友谊、感激和同志之情)考虑的。如果不考虑这些情感内容,我们的道德将会匮乏。让赠与允诺具有强制执行力会使赠与关系商品化。强制执行这种允诺会把赠与的财产推到最前线,而不是情感关系,并且掩盖了赠与试图表示的情感关系。换言之,无论是对受允诺者还是对允诺者来说,永远不清楚在爱、爱情、友谊、感激和同志之情下做的赠与允诺是否还是基于这些同样的原因而被实现,还是说实现只是为了解除法律义务或避免诉讼。如果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强制执行单纯的赠与允诺的话,情感道德价值将会被消减。我认为,情感道德价值太重要了,我们应该维护它而不是消减它,所以应该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三、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缺陷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违背允诺原则。查尔斯?弗里德在《契约即允诺》一书中指出【6】,允诺原则是合同法的道德基穿 人们可以自由的互相协助是一个重大发现,而互相协助的基础是信任。信任变成了当今世界实现我们各自意愿的有力工具。这个工具如此的卓越,我们最终甚而将它自身当作了目标。比起我们独自劳作,我们更愿意互相合作。让信任具有如此显而易见作用的机制就是允诺。利用允诺,我们将一种原本道德上中立的选择变成了有道德上的强制力。我们说话的同时,就让自己为所言的真实性给出了保证,即当我们做出允诺时则是保证一个将来的行为。允诺机制是为了他人约束我自己,以便他人规划将来的事务。查尔斯?弗里德又进一步指出,个人在道德上有责任信守诺言,是因为他主动运用了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功用本来就是提供让他人信赖允诺会履行的基穿 如果有人违背允诺则是个人滥用了本来可以不主动要求的信任,但之前他的确请求了他人的信任。滥用这种信用就很像撒谎。撒谎的人和违背允诺的人都利用了他人。言语和允诺都是去请求他人信任,而撒谎的人和违背允诺的人都滥用了这样的信任。我们认为,一个人不应该违反诺言,这是一个传统的、被共同接受的道德原则。每一种违反允诺的情形,将会损害使合作成为可能的所必需的社会信任。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