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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怎么认定?

发布者:雷新林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78人看过

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那么,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怎么认定的呢。关于这些问题,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合同法》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体现了的原则。根据第54条的规定,撤销权是否行使,当事人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可撤销合同往往涉及当事人一方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的撤销必须通过撤销权人主张撤销权来实现,否则依59条之反面解释,可撤销行为于撤销前则属有效。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用”的不法性。从到,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2.认定乘人之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一方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我认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认定为处于急迫需要)

(2)对方明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证据表明B明知A处于急需手术费的情形)

(3)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A的确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见,A的同意正是认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条件,你不用因此而担心标准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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