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立涛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4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XX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XX区渔村路****。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涛,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宇,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创东,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XX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X忠,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灵,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勇,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XX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香,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XX市。
原审第三人:林X玲,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XX市。
原审第三人:林X翠,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XX市。
上诉人海南XX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东、符X忠、苏X勇、陈X香,原审第三人林X玲、林X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8)琼90XX民初16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对事实作出认定(即未写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于基本事实未查清,依法应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8)琼90XX民初16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XX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3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