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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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xx与武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立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924人看过 举报

2021-03-23

律师观点分析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易xx,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涛,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xx,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易xx与被告武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租金,共计157464元;

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2月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海口市机场东路7号鼎华大厦壹层105号铺面(以下简称105铺面)出租给被告,租期三年,每月租金人民币22500元,租金每年递增8%,每月租金应当在上个月28号前付清,逾期超过三天未付租金的,原告有单方解除权并同时收回房产和没收保证金。从2017年6月开始,被告生意不景气,即开始要求缓缴租金。到了2017年9月,被告想对外转让铺面,更是拖延缴交租金。2018年5月起,被告以漏水为由就不再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后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租赁房屋、支付2018年5月至9月租金人民币131220元、保证金3万元归原告所有、向原告2018年5月至9月物业费和水电费共计人民币19772.38元。被告反诉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共计266000元及恢复正常经营前无需支付房租。案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9590号民事判决一审,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租赁房屋、支付2018年5月至9月租金人民币131220元、保证金3万元归原告所有及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被告不服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2329号民事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被告却未交租金及返还房屋,还一直使用105铺面至2019年3月28日才开始搬离。由此,在原告之前诉请的2018年5月至9月租金之外,被告又再继续拖欠原告2018年10-12月份及2019年1-3月份共计6个月的租金。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租赁房屋即应依合同缴交租金;前述判决也已经认定“房屋漏水对被告经营米粉店并没有产生绝对性的影响,因此房屋漏水并不构成被告欠交租金的正当理由”。同时,房屋漏水的责任不在原告,那是二楼租户装修使用导致的侵权关系,被告可找他们索赔,这是与原告无关的。被告不应当以漏水事件作为其拒付租金的理由,况且原告代理人张乐在知道漏水事件后,也积极协助被告处理有关事宜,被告更应当履行缴交租金和费用的合同义务。现在,被告在法院判决支付2018年5月至9月租金之外,又再继续拖欠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的租金,也应当要向原告支付。由此,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被告武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海口市机场东路7号鼎华大厦壹层105号铺面(下称105铺面)出租给被告,租期三年,每月租金人民币22500元,租金每年递增8%,每月租金应当在上个月28号前3天付清,逾期超过三天未付租金的,原告有单方解除权并同时收回房产和没收保证金。因被告欠缴租金,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琼0108民初9590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房产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租赁房屋、支付2018年5月至9月租金人民币121500元、保证金3万元归原告所有及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被告不服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2329号民事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被告却使用105铺面至2019年3月28日搬离。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房产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照片、视听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负有及时腾退房屋给原告的义务,由于被告逾期6个月腾退房屋,给原告造成了租金损失,原告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房屋使用费,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157464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武xx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xx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1574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9.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立涛,男,籍贯河北,毕业于海南师范大学,中共党员。孙立涛律师是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提供专业及高效的法律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劳动纠纷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1460120********17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