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住所洞口县洞口镇工业园新城区黎园东XX(绿景盛世豪庭内)。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曾XX,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与被告曾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洞口县XX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XX公司在本案受案之后,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洞口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爱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