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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与钟XX、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导导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1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被告:钟XX,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谢XX,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原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钟XX、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XX、谢XX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利息60444.05元及结清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钟XX于2013年11月20日以做生意为由,在原告所辖的XXX,通过被告谢XX连带保证担保贷款20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11月19日到期,月利率7‰,按年还息,到期还本。贷款到期后,我行信贷人员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偿付贷款本息义务,为维护原告的信贷资产不受损失,请求法院判准原告之诉请。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告钟XX实际上只拿到8万元的贷款,且已经还了,该笔贷款于2016年2月份已经进行转注,转注后被告钟XX未收到任何款项,担保人转注时也未签字。并提供了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及承诺书予以证明。
经审理本院确定本案的如下事实:2013年11月20日,被告钟XX以做生意为由,通过被告谢XX连带保证担保向原告所辖的XXX贷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7‰,借期36个月,按年还息,到期还本。被告借款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至2019年3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60444.05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利息计算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钟XX贷款到期后,应秉着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偿付原告的借款本息。被告未履行偿付本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钟XX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法律责任。被告谢XX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并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故被告谢XX对被告钟XX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钟XX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XX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60444.05元(截止于2019年3月5日),顺延照计支付;
二、由被告谢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03元,由被告钟XX、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中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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